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要求,山东省预防接种证自2017年起,每次接种后要注明疫苗名称、接种日期、生产厂家、疫苗批号、有效期、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等8项内容,对于可以互相替代的疫苗,除在实际接种疫苗处注明上述8项内容外,还需在被替代疫苗处注明实际接种疫苗的接种日期,并加注“*”号标识,标明实际接种疫苗名称,以告知家长该疫苗已完成接种,使用的是同效的替代疫苗。潍坊、济宁两名儿童接种的疫苗即为此种情况。图示如下:
对于在网络上未经调查实际情况即发布不实言论、干扰预防接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并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同时,也欢迎广大儿童家长进行监督,如果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疫苗后存在上述8项内容不全的情况,请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反映,我们会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儿童健康权益。
来源:山东疾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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