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3批次月饼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55号)
2017年09月26日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项抽检月饼37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广西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宜春红林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浦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名鼎鼎月饼,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9×104CFU/g、4.6×104CFU/g、2.4×104CFU/g、1.5×104CFU/g和3.5×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二)昆明好芳邻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云南潘祥记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莲蓉月饼(蛋黄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4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28%。检验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三)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中国上冠集团有限公司监制、成都上冠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恬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式五仁月饼(果仁类),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228,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23%。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收到广西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抽样过程异议申请,以及德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提出复检异议申请。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广西、四川、云南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9月26日
转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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