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任军,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这位乐业镇的居民并不守法乐业,而是常年带着三亲六故辗转哈尔滨、北京等地生产波立维、立普妥等假药。任军的邻居们都以为他找到了致富的好路子,很是羡慕。直到案发后任军及其妻子徐丽、儿子任洪亮等9名亲属或是被判重刑,或是被羁押等待宣判,或是被通缉,邻居们才如梦初醒。
本案中警方查获的假药及其包装
儿子“前赴”父母“后继”
2014年2月7日,哈尔滨市警方在对李某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侦查时,发现任洪亮与李某联系密切。警方随后查实,任洪亮在浙江、河南等地购进制药机器和包装材料,由其堂弟任洪明(在逃)、舅舅徐波(在逃)和任洪明的妻子穆秀珍等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一处平房内生产丹参滴丸、波立维、立普妥等假药药板半成品,然后发往北京,由任军、徐丽、徐波的妻子高向红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区两处出租房内进行二次包装并对外销售。
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和北京市房山区两地同时布控抓捕。当时听到敲门声,高度警觉的任洪亮预感不妙,马上通过手机向在北京的亲属通风报信。接到电话,任军立即驱车潜逃。任洪亮、穆秀珍相继落网,高向红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出租房内被抓获。
这已经是任洪亮“二进宫”了。2011年,他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这次教训没有让他迷途知返,有感于“这一行”的巨大利润,他一心想“再赌一把大的”,有了生产假药再销售获取暴利的周密计划。
制售假药来钱快成本低,让任军和徐丽欲罢不能。甚至在儿子任洪亮及其他亲属被抓获等待法律审判之际,已被警方网上通缉如惊弓之鸟的他们,仍未停止制售假药。2015年10月,公安机关发现有人利用假冒身份制售假药,经侦查,确认是任军、徐丽等人。11月4日,办案民警在北京市房山区一出租房内将二人抓获。
就在任军、徐丽被抓捕归案的第二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红等人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任洪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0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穆秀珍、高向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2016年5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维持一审判决。
“零口供”下寻找突破
得知任洪亮被判重刑,任军、徐丽十分畏惧,又心存侥幸,到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面对“零口供”这一情况,办案检察官认为只有对同类案件进行充分系统的调研分析,敏锐把握类案特点,才能从中找到本案的突破口。
近年来,哈尔滨市司法机关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人盘踞在北京、天津两地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相关活动。这些人以亲属和同乡为纽带串联在一起,互相进货并传授制售假药的经验。他们多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加工假药半成品,通过物流邮寄或监管较松的长途客车捎带,运输到北京、天津等地进行二次包装,再利用互联网销售获利,销售范围辐射很广。在长期的犯罪活动中,这些制售假药群体逐渐形成了生产、销售、运输、宣传一条龙的产业链,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反侦查能力很强,抓捕后几乎全部为“零口供”,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同时,由于“违法成本低而犯罪回报高”,涉案人员刑满释放后不少都选择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一犯再犯。
可以说,“任氏家族”案件是此类团伙犯罪的典型代表,具备类案的所有共性。一是团伙成员被处罚过。任洪亮曾因销售假药被判处拘役,但处罚没有让他悬崖勒马,反倒让他觉得自己有了更多与警方周旋的“经验”。二是团伙成员关系特殊。这种成员皆为亲属或同乡的犯罪团伙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即使有人被抓获,也会全力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警方很难得知同案情况。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红三名犯罪嫌疑人,直至案件移送起诉也没有正面回答过侦查人员一个问题,连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都矢口否认。三是联络隐蔽性强。团伙成员在互联网上发布药品信息,使用QQ或电话联系销售渠道,然后通过物流发货,货款由货站代收直接汇入成员银行账户。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使用多个手机号码,分别联系上线和下线。团伙中有一人被抓,其他成员就会废掉所有与其相关的联系方式、银行卡和物流信息,让警方难以追踪。四是团伙头目隐身幕后指挥。作为案件主犯之一的任洪亮从不在生产和销售现场出现,只雇用亲属或朋友当“马仔”,出面负责假药的生产、销售。任洪亮只和“马仔”单线联系,“马仔”落网也不会轻易供出他来,使主犯更容易逃避刑事责任。五是蝴蝶效应引发更多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因司法机关难以固定证据侥幸逃过法律制裁,或者即便被处罚也较轻微,会诱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此类犯罪中,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面对“铁板一块”的犯罪团伙,采用外围突破的方式更能见效,检察官由此确定了引导侦查方向。
找到最后一块拼图
办案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时,注意到假药包装盒大多来自浙江苍南,假药片及胶囊在河南安阳生产的比较多,制造假药的设备主要来自浙江瑞安,假药瓶则大都由安徽亳州购入。
与此同时,在研判了任洪亮的个人信息后,办案检察官发现他曾多次前往温州和瑞安,通话记录也多次出现于分属两地的两个座机号码。经查询,这两个座机分别属于一家生产药品包装材料的工厂和一家生产制药设备的工厂。于是,办案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获取其中一家工厂的主要负责人吴某的证言。侦查人员费了很多周折,终于找到吴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吴某的证言成为本案证据链条上的最后一块拼图。
吴某回忆说:“2013年底,我卖给任洪亮一台包装机和三种模具,收了他5万多元,通过物流公司把机器运到哈尔滨。2014年1月中旬,任洪亮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调试机器,我让他出5000块钱路费。收了钱,我买机票飞到哈尔滨。任洪亮和他几个亲戚开车来接我,我看车里装着生产药品的铝箔和硬铝。他们把我拉到呼兰区的一个平房,我卖的机器就在里面,几扇窗户都用帘子挡得很严实。我帮他们调试机器,教他们如何操作。当时,任洪亮和他舅舅徐波、舅妈高向红、堂弟‘小五’和‘小五’媳妇都在场。任洪亮和‘小五’学习怎么生产,徐波、高向红和‘小五’媳妇学着打下手,帮忙往机器里放药,压好药板后再帮着装箱。他们生产的药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丹参滴丸,另外两种我叫不上名。机器能正常运转后,我就回家了。2014年3月,任洪亮打电话说一个模具坏了,让我重新做一个,还让我跟‘小五’联系,把模具邮寄到他家。那时我才知道‘小五’叫任洪明。”
公安机关查明,任军、徐丽于2014年4月起,租用北京市房山区一小区民宅,帮助任洪亮等人将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生产的假药半成品进行包装并销售。2014年5月22日,办案民警在该处房屋中查获立普妥2000板、波立维23149盒,价值267万余元,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系假药。同时被起获的还有假药销售账本两册,上面记录的销售金额有86万余元。
2015年6月,任军、徐丽在任洪亮等人被抓获后,租用北京市房山区两处房屋,购进假冒的立普妥、波立维半成品药板、说明书、包装、商标标识等,雇用范丰(另案处理)继续生产假冒的立普妥、波立维,加工成成品后对外出售。2015年11月4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任军、徐丽承租的两处房屋内缴获假冒波立维2700盒、立普妥3300盒,价值59万余元。经认定,2012年至2014年,任洪亮、任军等人销售假药总额近635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任军、徐丽生产销售假药价值412.76万元。
该案庭审中,虽然任军、徐丽当庭否认犯罪,但他们伙同任洪亮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查获的假药及包装材料、销售假药账本、司法鉴定意见、高向红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法院由此认定任军、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情节特别严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任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600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徐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任军、徐丽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至此,该犯罪团伙成员任洪亮、任军等亲属9人,五人被判决,两人被抓获等待宣判,两人在逃。
任军父子等人生产的波立维、立普妥、拜糖平、丹参滴丸等药,都是心脏病、糖尿病患者的常用药。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震慑了生产销售假药者,净化了药品市场,维护了广大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制药企业的经营权,获得葛兰泰史克、辉瑞等多家企业的好评。
前不久,应这些制药企业邀请,哈尔滨市公检法三机关与七家制药企业联合召开了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研讨会。会上,检察机关公诉人介绍了该案出庭公诉及证据认定的经验做法。七家制药企业联名给哈尔滨市检察院送来上书“人民检察,保卫家安康,忠诚卫士,捍企业权益”的奖牌。
案后说法
2015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药品安全,是检察机关强化监督严厉打击犯罪的重点。本案中,任洪亮和任军、徐丽实施了同样行为,但任洪亮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任军、徐丽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之所以有差别,与我国刑法调整修改相关。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1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者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有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致人死亡的情节。但是,假药要么是无有效成分,要么是使用价格低廉的药品包装成价格昂贵的药品,患者服用假药后,即使发生病情加重或者死亡的情况,也很难界定是否系因服用假药造成。另一方面,该条款虽然规定了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相应地加重量刑,但何种情况属于“其他”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地方对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处罚较轻。
联系本案,我们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任洪亮、穆秀珍、高向红等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200万元以上,已经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形,较之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重罪。因此,我们对任洪亮等三人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法院支持了我们的意见,任洪亮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范围内量刑。据此,被告人任军、徐丽的行为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列,我们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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