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公司制改革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时间:2017-08-03





  对于央企来说,只有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顺利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今年年底前,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要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此举意味着央企将全面步入“公司制时代”,这对于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企特别是央企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应该说,央企改革这些年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自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成立以来,央企的数量从196家减少到目前的100家左右。与此同时,央企的综合实力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在《财富》杂志最新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中国上榜公司达到了115家,其中就包括48家央企。
 

  但是,当前央企“大而不强”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央企公司制改革一直步履蹒跚。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包括央企在内的国企改革目标就确定为建立以公司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企业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央企一直游离在公司制改革之外,一些中央企业集团和各级子企业层面仍存在部分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据国资委统计,到2016年底,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超过92%。不过,目前101户中央企业中仍有69户集团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团总部资产总额7.97万亿元;近5万户中央企业子企业中,仍有约3200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总额5.66万亿元。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内容。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四个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相辅相成,互相制衡,是保障科学决策以及包括出资人在内的股东权益的制度性安排。对于央企来说,只有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顺利实现出资人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从而赋予企业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这有助于促使央企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因此,加快建立公司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为当前推进央企改革的主要“抓手”。此次《实施方案》提出了央企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制定改制方案”“严格审批程序”“确定注册资本”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要求。除了规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规范操作外,针对一些经营比较困难、债权债务比较严重的央企,在国有划拨土地处置、税收、工商变更登记和业务资质资格承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支持,为公司制改制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基础。事实上,只有公司制尽快建立起来,央企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兼并重组深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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