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者挡在门外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24





  近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幼师虐童事件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维持原判。刘某因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获刑1年6个月,并被责令5年内禁止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引起全社会关注。

  不久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线运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系统。据介绍,这个信息库与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对接,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或岗位的人员入职程序上,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帮助相关单位提高人员入职审查、品行评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门外。

  强制惩罚难阻犯罪

  预防性侵迫在眉睫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42万人,起诉6.76万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关于未成年人性侵问题,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强奸、猥亵儿童两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关于性侵的具体内容。类似信息库的形成和上线很有必要,也具有推广意义。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惩罚和教育改造,使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心理,最终达到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目的。

  关于为何要加强预防未成年人性侵行为的发生?阮齐林对记者分析,首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瘾癖性和生物性,通过强制惩罚、改造和隔离难以从根本上避免,此类犯罪者回归社会后容易再犯;其次,未成年人作为被害群体,比较脆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广州市上线的信息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和防范的作用。”

  另据了解,上海市检察机关联合16家单位建立了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认为,建立类似信息库,很重要的一点是从法律层面进行清楚地界定。

  “目前,针对儿童的性侵行为,主要是强奸和强制猥亵。比如在有的国家,传播儿童色情照片也属于性侵。此外,在受害人界定上,我国对性侵对象的界定一般认为是男性对女性实施性侵行为,忽视了有一些性侵行为是针对男性,因此男童也可能是受害人。如果界定不清楚,信息库在具体运营过程中就可能遇到一些问题。”皮艺军说。

  “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强奸、猥亵行为都可以纳入这个信息库范围内。”阮齐林说。

  小范围公开信息库

  合理保障相关权益


  据了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线运行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目前已收录了广州近3年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卖、拐骗儿童案件,共计400多条信息。

  皮艺军认为,信息库上线,其实是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出来以后,对他们的就业单位和岗位进行限制。需要明确的是,具体哪些行业和岗位不适合这些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如学校保安、医院保安等。除了就业限制之外,有些国家的经验是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回到社区后,社区管理者加强对其监督。此外,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的就业动向也应该及时跟踪。总而言之,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应该严厉、彻底,对相关人员的监督和审查也不必局限于工作单位,还应该关注其在社区生活中的各种动向。

  “类似上线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做法,在成熟以后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他地方不必过于急进跟风。”皮艺军说。

  据了解,除了广州之外,浙江慈溪、江苏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也建立了类似信息登记数据库及从业禁止制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省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对于是否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相关信息库,阮齐林认为,事物发展都有一个过程,信息来源决定了信息库的覆盖范围。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就需要得到全国的资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应该由各地来处理当地的事务。

  “关于信息库的公开问题,也需要考虑到犯罪人本身权益的保护,不应对其参与其他社会工作、正常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因为如果社会对违法犯罪者过分排斥,也可能会产生其他不良效果。所以总体上类似信息库只能在小范围内进行公开,例如在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加强防范,在社区生活中也要适当加以防范等。”阮齐林说。

  皮艺军认为,广州市上线的这个信息库目前只能针对当地,但对其他省市地区具有借鉴作用。广州市有相当数量的流动人口,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释放后,有的由于没有当地户籍,可能会离开广州,这样就很难再被纳入监管范围内,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对这些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限制,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对其过度歧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不能完全否定。”皮艺军说。

  硬性规定入职审查

  有效降低性侵风险


  对于入职前查询的人员范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学校、幼儿园拟招录的校长、教师、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二是校外培训机构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员;三是教育部门认为需要查询的其他工作人员。

  皮艺军认为,应该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与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确立监控和跟踪渠道。此外还可以建立定期汇报制度,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人员在回到当地之后要进行备案,不断强化当地政府和就业单位的监督。如果这方面能够形成地方性法规,相关行业在入职时就会有硬性规定,要进行身份的认定,确认没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才予以录用。

  “入职审查机制具有预防犯罪的意义,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养育、教育机构中降低出现性侵未成年人行为的风险。此外,家长和学校还应该重视儿童性保护教育的问题。”阮齐林说。

  皮艺军认为,要贯彻落实好已有的法律法规,将社会监督和防范机制构建好。学校和家庭都应该加强对儿童的性保护教育,家长本身应该解放思想、权衡利弊,让孩子认识到哪些属于性侵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侵害行为,阮齐林认为,法律主要有两个解决途径:惩罚和教育改造。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比较全面,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等。一般来说,对未成年人性侵行为的判处相对成人较为宽松。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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