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动机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霸座’”的视频在网上热传。随后,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已对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就在此事引发社会热议的同时,又有类似事件出现。“高铁霸座”现象反映出了哪些问题?就此,《法制日报》记者与相关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
法制网记者杜晓
法制网实习生胡杨明
违背道德与违法有何关系
记者:“霸座”男子在道歉视频中称,“我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违背道德或者社会公德与违法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
杨建顺:严重违背道德与违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清晰的,其界限在于,相关法律是否规定了这一行为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得非常清楚,行政处罚采取法定原则,即行为的总类别、行为的名称、行为的内容、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各方面的处罚手段方式以及程度都是法定的。满足法定条件才构成违法。
我们通常说某个人犯法、犯罪,这些笼统说法其实也有较大商榷空间。从更加严谨的角度来讲,违法应该是违反了某一部法律的某个具体规定。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做了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那就是违法。如果说违反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这实际上就不构成违法,因为这就是一个意见。从专业角度来讲,违法必须是违反具体、明确的某一个法律规定。
严重违背道德,包括我们通常提到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大家一般都知道。“高铁霸座”,一看就知道是极其错误的。道德和法律,其实只是形式上的区分,实质内容有时候是连接在一起的,有的问题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总的来讲,对于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如果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从道德上进行批判、声讨都是可以的,但不适宜直接采取实质性的处罚。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认为有些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那么可以修改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新的规则,避免以后再出现类似情况,这是法治思维的体现。不能一出现问题,大家觉得不好就群起而攻之。所以,对于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可以修改相关法律使之易于惩处,从道德谴责上升到依法处罚,使得规则、规范更加具有可期待性,让国家、社会的秩序更加稳定。
王敬波:道德和法律之间有很多联系。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有可能就构成违法行为,当然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违背的是什么类型的道德准则。违法既可能是违反民事法律,比如合同法,也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是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尽管不一定是绝对的。
记者:“高铁霸座”事件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对此应该如何看待?
杨建顺:对于“高铁霸座”事件,很多媒体包括网络舆论都在报道、关注。“高铁霸座”确实是比较严重的负面行为,但其实比这一事件更重要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目前征信体系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法律支撑。网络上纷纷曝光当事男子的不良行径,晒在公众面前,这显示出人们对于道德的关注,对正义的向往。然而,即便当事男子做得十分不对,也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惩处,不能过度曝光其隐私,不能让网络正能量变成网络暴力。
为什么这件事情能够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道德建设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王敬波:从这一事件来看,社会公众对这种貌似小恶的行为,实际上是秉持零容忍的态度,我个人是支持这种态度的,勿以恶小而为之。虽说这种很无赖地占据别人座位的行为看似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对这种看似比较小的违法行为都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有助于让全体社会公众更加遵守法律。
如何看待“霸座”处罚结果
记者:就“高铁霸座”男子的行为来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定性?
王敬波:首先从合同法角度看,他购买车票后与铁路部门之间就构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关系,座位额问题就是运输合同当中的一个条款。他实际上没有按照合同来履行约定,所以这是一个违反合同的行为。
其次,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来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个违法行为就是扰乱火车上的秩序,因为火车上的秩序也是一种公共秩序。虽然他的行为具体影响的是被他占座的那个女孩的利益,但实际上对火车上的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之所以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对火车上的秩序的扰乱,除了他没有按照车票上载明的座位就坐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乘警在询问他时,他没有如实陈述,他说自己不能动了,从事后来看,这显然不是真实情况。乘警履行的是治安责任,面对乘警和列车长的询问,他编造了一些不存在情况来回答,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记者:应该如何看待“高铁霸座”事件的处罚结果?
杨建顺: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有待商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这属于较轻处罚。在较轻处罚中,罚款200元是顶格处罚。但是其中还有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高铁霸座”事件还是比较严重的,我认为可以处罚得更重一些。
另外,铁路客运部门将当事男子信息记入征信体系,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购票乘坐火车,依据又显得不够充分。
现在各地都推出黑名单制度,但是也要讲究科学合理。“高铁霸座”事件中,铁路客运部门依据的是《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通过意见限制权利显得不够充分。此外,《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公开程度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旅客应怎样维护合法权益
记者:如果旅客购买车票后在列车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铁路部门是否应承担责任?
杨建顺:在民商法领域,购票是一个合同关系。买票交钱等于跟对方形成了一种合同,这个合同就是运输合同。对于运输合同,铁路部门应该按照车票上所显示的信息,把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旅客一旦购票,就成立这样一种合同关系,那么乘客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得到保障,如果铁道部门不能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铁路、轮船、飞机是公共交通工具,需要维持好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强调了这一点。铁路部门对于旅客除了民事契约关系之外,还有维持公共秩序的责任。
记者:作为乘客,如果在乘车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建顺:合同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来履约,乘客购买了车票就应该按照上面的信息对号入座,如果座位被别人抢了,就应该向列车员反应情况,要求乘务人员按照车票上显示的座位给自己安排座位,这是一个最基本要求。当然,有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占座的人真的瘫痪,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列车员安排其他座位也未尝不可。
乘客要求正当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乘客在这一站上车没有座位,到下一站才有座位,这就导致了一定的权利损害和精神损失,需要相应赔偿,有关方面应按照合同法履行赔偿责任。
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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