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9日,山西省晋城市纪委监委通报了市纪委监委驻市经信(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魏斌执行公务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经查,晋城市纪委监委驻市经信(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魏斌,于2017年12月5日下午带领市经信(国资)委党建部部长元某霞、监察室主任李某平和党建部工作人员林某东(借调)组成的考察组对晋城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2名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在附近餐馆订餐,宴请考察组一行,就餐时部分人员饮酒。魏斌同志身为纪检监察干部,本应严格执行党规党纪,但其纪律规矩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被考察单位组织的宴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调离纪检监察系统。其他违规组织、参与宴请的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事件回顾
“魏组长,考察组来我们公司考察党员发展对象,工作了一下午,很辛苦。时间不早了,晚上咱们吃个便饭吧。”
“算了吧,现在纪律要求这么严,咱们还是改天吧。”
“咱们就是普通朋友一起吃个饭,哪有您想的那么严重,而且您刚到我们系统工作,第一次来我公司,怎么也得让我尽尽地主之谊吧。刚才吴总在电话里专门交代我一定要招待好您,您不去我也不好交差啊!”
“是啊,魏组长,您今天下午为了我入党的事忙了一下午,怎么也让我表表心意吧。”
2017年12月5日下午,考察结束后,山西省晋城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副经理马某、被考察对象郭某极力挽留魏斌晚上一起吃饭。见大家这么说,魏斌斟酌了一会:“那好吧,但咱一定要注意影响,就在旁边找个小饭店,咱就是朋友聚聚,简单吃点吧。”
“放心吧,我都安排好了。”马某说。
随后,考察组成员乘坐马某的私家车赴郭某提前预订的餐馆就餐,后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经理吴某、物业公司副经理刘某、党办主任田某相继赶到餐馆就餐。其间,郭某在超市购买十年老白汾酒3瓶、酸奶一箱、云烟两盒,共计386元。
●查处经过
2017年12月5日晚,晋城市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魏斌接受被考察对象宴请问题的反映后,随即派员到魏斌就餐餐馆进行调查核实并取证。为应付核查,魏斌支付了就餐费用410元;马某付给郭某购买烟酒、酸奶的费用386元。
12月6日,晋城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和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同志对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与当晚参加饭局的马某、郭某、吴某等人谈话后,调查组决定与魏斌见面。
“考察工作结束后,你们去了哪里?”
“考察工作结束后,市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副经理马某提出请考察组吃饭,我婉拒了。在把我们送下楼的过程中,马某又多次盛情邀请我们共同吃饭,我面子上拗不过,就答应了。我们就在旁边找了个小饭店,几个朋友聚聚。”
“当天被考察对象参加了没有?”
“没有,就是马某叫的几个朋友,具体是谁我也不清楚。”
“那你想想郭某参加当晚饭局了没有?”
“好像是参加了。”
“那他是不是当天的考察对象?”
“这我不太清楚。”
“你是考察组组长,考察对象你能不清楚?”
“这个,这个……”魏斌顿时找不到理由,见无法搪塞,魏斌只好交代了违规接受被考察对象宴请的事情始末。
“我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执纪者更应该守纪,但我却没有在遵规守纪方面做出表率,反而心存侥幸,触犯了党规党纪,给组织抹了黑,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和愧疚,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一切处理。”魏斌在检讨书中这样写道。(李江北)
转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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