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两级检察机关抗诉的陈某猥亵儿童案,再审后获得改判,被告人陈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9月17日晚,60多岁的陈某利用在自己办的幼儿园里照顾全托儿童的便利,对一名6岁女童实施猥亵,并致该名女童受伤。同年9月29日,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陈某批准逮捕,于2016年4月2日对其提起公诉。
2017年4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陈某无罪。宝塔区检察院接到判决后,结合案情,审查证据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该院遂决定抗诉,延安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抗诉理由充分,遂依法支持抗诉。
延安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宝塔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倪建军 通讯员 齐占斌)
转自: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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