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两名辅警在执行疏导交通任务时,被3名男子酒后无端挑衅、辱骂、殴打,致使两人头部、面部多处受伤,引发群众围观,交通拥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打人的3名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11月以来,河北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专项活动,严查违法停车、倒车、逆行、闯禁行、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突出违法行为。然而,在执法高压严管态势下,河北多地接连发生个别交通违法当事人拒不服从交警、辅警的纠正和管理,辱骂推搡乃至拖行、殴打交警、辅警的严重事件,仅11月17日、18日两天内就发生4起妨碍交警执法执勤事件,8人分别被警方依法刑事、行政拘留。
“随着城市发展进程的加快和机动车、驾驶员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警部门不断加大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与此同时,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却不断增多。”河北省公安交管局队伍管理处处长苏正军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交警执法屡遭暴力抗击
公开报道显示,国内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每年至少有5000人以上负伤,其中多数是交通警察。这就意味着,在正当执法过程中,交警已然成为被打最多、“最危险”的警种。今年以来,就有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交警杨向东、湖南省洪江市交警段祖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辅警奈日斯嘎、山东省德州市辅警刘宝鹏等多人,在交通执法中被违法车辆撞击、被犯罪嫌疑人伤害殉职。
在执法中被违法车辆拖行,成为交警受伤的一个主要原因。11月17日,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查处一辆无牌轿车时,遭该车驾驶人宋某强行冲撞,被拖行100多米,所幸没有造成民警人身伤害。宋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12月5日,唐山市滦南县交警大队开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一辆汽车见到交警设岗后调头就跑,途中将拦截的执勤协警撞伤。经测试,该驾驶人史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对史某处1000元罚款,记12分,扣驾驶证6个月,史某也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每每交警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必然会发生诸多暴力抗击交警执法事件。2015年,河北全省范围内展开交通整治行动期间,9月5日,邯郸市一辆超限货车车主和两名同伙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砸坏执法拖车,轧伤执法交警;9月11日,邯郸一辆无牌轿车在遇到交警检查时突然加速强行闯卡,将一位交警拖行近30余米后逃逸,造成交警全身10处骨折。
记者梳理发现,相对于此前违法司乘人员因害怕受到处罚,心存侥幸心理试图加速闯卡一跑了之,从而拖行、致伤交警,目前诸多案件的当事人完全出于主观故意。在相关执法活动中,辅警尤其容易成为违法者攻击的对象。辅警虽然没有单独执法权,但在协助执法中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辅警也可以划并到警务工作人员一列。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不适当的宣传引导,让不少人误认为辅警协助民警执法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致使辅警身份尴尬,滋生出一系列谩骂、殴打辅警的事件。
正因如此,一些辅警挨骂挨打事件最终不了了之,河北此次对殴打辅警人员采取严厉制裁,也成为事件的吸睛之处。11月以来,不断有评论对河北警方惩处暴力抗击交警执法者表示肯定,认为该行为极大地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也给一线警务工作人员提升了士气。
据河北省交管局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至2015年5月,河北省共发生有媒体报道的严重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例13起,造成19名交(辅)警在执勤一线受伤。而在今年的交通整治行动中,河北各地见诸媒体的暴力抗击交(辅)警执法案件已有十余起。
“此数据尚不包含辱骂推搡、对交警拳脚相加等轻微抗击执法事件,而这类行为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河北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的难度和压力日益加大,为了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交警的执法力度必然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如果不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极易与交警产生冲突。”苏正军坦陈。
交警执法环境日益复杂
2016年7月21日,衡水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对一辆没有悬挂牌照的电动汽车进行检查时,驾驶人拒不配合检查并加速逃窜。随后民警发现该车后上前检查,驾驶人拒不提供相关证件,伙同两名乘车男子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民警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将3人控制并带离。驾驶人常某营、乘车人常某朝因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乘车人张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上述案例入选了河北公安系统2016年民警现场执法执勤案例示范,对案例的点评指出,民警处理的不足之处主要是现场运用法言法语教育训诫违法人员的能力需进一步增强。
同时,河北省公安厅对于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例的点评中指出,交警是执法量最大、接触群众最广泛的警种,执法任务重、风险高、阻力大,作为一名交警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相对人不理解、不配合甚至辱骂、推搡时,要保持克制,文明理智,切忌冲动;相对人妨害公务、暴力抗法、暴力袭警时,要果断处置,维持秩序,迅速报警。
事实上,正是由于目前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在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中,交警作为执法者既要面对行为违法的执法相对人,又要考虑到社会与公众的关切,在法律意识淡薄、态度强硬蛮横的违法者面前,很难做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6年,河北衡水、邯郸等地发生多起网传“交警打人”事件,但事实真相却是交警执法时遇到暴力抗法。在2015年9月邯郸超载货车碾轧交警案件中,当受伤交警坐在地上无法站起时,3名涉案男子却起哄大喊“交警讹人了,交警碰瓷了”,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使交通拥堵长达4个小时。
有舆情分析师认为,公安民警处在社会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很容易受到个别利益受损民众的攻击,并成为他们发泄的对象。而就社会关注而言,舆论一般更多地把目光聚焦在民警执法权是否正确行使上,而较少关注民警权益的保障,甚至在一些执法过程产生冲突后,舆论出于同情弱势群体的心理,会在一定程度上模糊对事实的判断。
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刘艳玲看来,尽管相关法规对保护民警执法权益作了规定,但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处罚偏轻、缺乏威慑力等问题,特别是在处理警民冲突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影响了民警良好执法环境的形成。同时,“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执法理念,也不排除客观上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
“交警面临的执法环境不良状况是造成暴力抗击执法问题的主要根源,其中既有交通法规宣传滞后、群众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浅薄、交警执法业务能力不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也有相关立法和社会舆论忽视民警执法权益、民众对执法人员戴着‘有色眼镜’的无奈。”刘艳玲说。
规范执法加强自我保护
上海市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专家组组长柴俊勇认为,与驾驶员数量激增的情况相比,文明驾车、依法驾车的宣传教育显得不足。“交警的道路执勤,既是在执法又是在保护每一个人,驾驶员应该心怀敬畏,不把他们当回事就是不把法律当回事。”柴俊勇说。
在河北近期发生的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或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而在以往的相关案件中,当事人都无一例外受到了法律制裁,绝大部分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然而,在诸多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中,由于取证困难和执法力量所限等原因,暴力抗法人员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的只是少数,甚至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与现场群众不支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致使暴力抗法行为难以认定,在一定程度助长了抗法行为人的气焰。
在暴力抗法案件中,不法分子最大的违法成本即有可能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一些暴力抗法分子被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看暴力抗法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如何,如果伤害仅是轻伤或以下,则定妨害公务罪;如果构成重伤或以上则定故意伤害罪或相应罪刑。
11月17日17时许,唐山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在路口疏导交通时,出租车司机杨某拒不配合指挥,公然辱骂交警,造成长时间交通拥堵,影响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迁安警方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抗法者,可能只是教育或者治安拘留15天以下,这样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这位负责人对记者坦言。
尽管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都对暴力袭警作出规定,明确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针对于一般的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这些规定显然并不适用。
有专家指出,针对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增多的问题,需要在民警保护自身安全和打击制止违法行为之间,找到法律的平衡点,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对不法者的打击力度。
对于交警自身来说,加强自我保护,还得从规范化执法做起。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近日指出,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言行、讲究执法艺术,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严格贯彻执法适度原则,努力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人情关怀和温暖。这为公安民警尤其是交警现场执法指明了方向。(周宵鹏)
转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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