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层把关严防贪官借减刑“提前出狱”


资格认定更严格 提请程序更严格 裁定幅度更严格 比例控制更严格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11-27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国清被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因受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没收财产200万元的骆国清,在仅履行部分财产刑的情况下,服刑过程中超标准消费,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这一裁定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网友普遍认为,在没有完全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下还超标消费,明显没有悔改表现,支持不减刑。也有网友提出,对贪官就应该慎用减刑,这是对腐败分子应有的惩罚,也能警示后人。
 
  记者今天采访地方司法机关和法学专家了解到,近年来,司法机关严格规范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层层把关,严防“以权赎身”等现象,职务犯减刑假释数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职务犯罪侵害多重客体,其对社会的破坏性比一般犯罪严重得多。相应地,我国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从查办到判处再到执行,都体现了一个“严”字。严惩腐败,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压反腐”的精神是一致的。
 
  财产刑履行度影响减刑
 
  因不履行财产刑而影响减刑的职务犯,不仅仅是骆国清一人。
 
  江苏省无锡监狱副监狱长王志平告诉记者,近年来,无锡监狱每年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数量约在30人左右,但今年以来经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仅16人,数量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财产刑履行情况的限制,有8人因此不予减刑,4人缩减了减刑幅度。
 
  他举例说,郁某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获刑12年,被处没收财产9万元,2017年二季度呈报减刑时,尚有7.5万元财产刑未履行。郁某未能提供地方民政部门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且服刑期间月均消费547元,法院裁定认为其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不予减刑。
 
  据了解,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正逐渐成为职务犯能否获得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法执行处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职务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我们在办理职务犯减刑假释案件时,结合其所犯罪行、获利情况、赃款去向、原职业收入情况、罪犯经济状况、月内消费等综合考量作出认定。”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前不久,犯贪污罪获刑17年的肖某,因未履行财产刑,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提级审核研究,决定不予提请减刑。
 
  洪道德说,职务犯罪为贪利型犯罪,这类犯罪都有附加刑,一般为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过去,我国司法实践中,检验刑罚执行,往往侧重主刑,对附加刑的关注度不够,导致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一度很不理想。现在重视财产刑,正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具体表现。
 
  “财产刑的执行单位,不是监狱而是法院。”洪道德指出,所以以往监狱系统决定是否对职务犯提起减刑时,很少将财产刑的执行情况考虑进去。
 
  不过他也注意到,随着对财产刑执行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监狱和法院正在打通信息壁垒,监狱在对职务犯提请减刑假释前,会向法院去函了解该罪犯财产刑的执行情况,法院及时给予回复,最终推动法院判决的全面执行。
 
  职务犯减假暂数量下降
 
  曾经,职务犯“以权赎身”的情况并不少见。众所周知的如广东省江门市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一案,林崇中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10年,通过买通相关人员出具虚假体检报告,被保外就医“当庭释放”。
 
  如今,职务犯减假暂的关口越扎越紧。各地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职务犯减假暂数量明显下降。
 
  据统计,2013年,江苏监狱系统办理职务犯减刑、假释案件1347件;2016年办理744件,办案量下降45%。
 
  王志平介绍说,与普通犯相比,职务犯在减刑资格的认定、提请减刑程序的运行、裁定减刑幅度的确定、呈报减刑比例的控制4个方面,都更为严格。
 
  他以提请程序为例,普通犯减刑要经过监区提请、刑罚执行部门初审、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提交法院后公示、法院裁决等。而原厅局级职务犯的减刑还要向省监狱局提出审理报告,审核同意后,监狱按照正常批次启动,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后再报省监狱局审核,批复同意后才移送法院。
 
  “减刑假释提级审查”这项制度,江苏自2013年10月便开始建立执行了,适用于职务犯罪等12类罪犯。截至目前,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对近20%的案件作出从严缩减减刑幅度或不予提请减刑假释的决定。
 
  “职务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均严于同样刑期的普通犯。”王志平说。
 
  无锡监狱曾对188名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病犯全面复查,没有发现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的情况。同时,对12名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现场考察,对法定情形消失的两名罪犯予以收监,其中一名为原正厅级职务罪犯。2014年至2016年间,无锡监狱无一名职务犯被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监督纠正不当个案
 
  职务犯的减假暂,不仅是监狱系统刑罚执行的重点,也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在骆国清一案中,正是检察机关指出“该犯不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裁定不予减刑”。
 
  江苏省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着省内两所监狱——常州监狱、溧阳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责。该院检察官董静驰告诉记者,为加强对职务犯减假暂的监督,天目湖地区检察院对原处级以上职务犯逐人单独建档,致力于构建立体化的监督模式。
 
  具体而言,该院通过对原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原始判决、计分考核、会见谈话、历次减刑等刑罚执行相关原始资料的积累归档,全方位掌握改造表现和刑罚执行实际,为检察工作提供依据。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予以纠正,收到较好的监督效果。
 
  “我们严格把握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提起幅度等法定条件,实现对减刑、假释案件实体要件的逐案审查,严肃纠正不当个案。”董静驰说,天目湖地区检察院与法院、监狱共同制定相关会议纪要,严格控制职务犯减刑、假释条件和比例,依法向“老病残”犯、短刑犯倾斜政策,努力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推动类案平衡。同时,强化对减假暂庭审监督,明确重点监督开庭的四类案件,包括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在机制规范中推动程序公开,确保执法司法公正。(周斌 李豪)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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