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的专家、律师等,就共享单车对少年儿童安全保护新的挑战、共享单车儿童安全事故如何界定法律责任、儿童监护人、单车平台方的职责划分等多个话题进行了研讨。
今年3月,上海一位11岁男孩打开了没有拨乱密码锁的ofo共享单车,在上海浙江北路天潼路路口,被卷入大巴车下丧生。
7月,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单位和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78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收回所有的ofo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用户用完后必须锁住,且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
今天下午,该案原告律师张黔林现身并表示:“此次诉讼,我们不仅是为了未成年人事故受害人的死亡寻求民事赔偿,更是一个公益诉讼。我们希望在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理清平台责任,推动政府监管,使类似悲剧不再重演。”
对此,部分与会法律专家和律师认为,ofo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负有防止12岁以下未成年人轻易自行打开并使用共享单车的义务。如果车锁之设计,一般儿童无法轻易打开,则认为ofo已尽到合理谨慎义务,无需赔偿;若车锁在技术上,一般儿童可以轻易打开,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有律师和法律专家认为,死亡男童属于盗用共享单车,ofo小黄车无需承担责任。“ofo小黄车应该从人道立场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专家称。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相关行政部门应该适时介入调查,比如国家质检总局应根据《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之规定,依职权展开调查和召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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