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危机”成为长江财险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人事任命违规再次将长江财险推至风口浪尖。3月18日,因聘任不具备资质人员担任公司高管,中国银保监会对长江财险做出行政处罚,罚单金额合计30万元。
而就在一年前,长江财险拟任总经理宋静刚的任职资格也被否,此外,自2018年7月起担任公司临时负责人的孙明清其任职资格目前尚未获银保监会批复,“人事危机”成为长江财险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违规
根据银保监会处罚书显示,2017年7月,长江财险印发任命文件,原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赵金元未经批复调任长江财险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且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银保监会认为,赵金元的职位调动属于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时任长江财险党委书记王兵、时任长江财险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赵晓琴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银保监会对长江财险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对王兵做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赵金元、赵晓琴分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不过,三位当事人随后对银保监会处罚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理由包括,赵金元具备长江财险武汉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调任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平级调任,无需重新核准;当事人不具违法主观故意,公司及时免去了赵金元职务,实际履职时间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顶格罚款过重等。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银保监会复核并指出,长江财险从未向监管部门申报赵金元担任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材料;赵金元从未取得过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及同级职务任职资格。
此外,该违法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公司并未积极整改,在检查组进场后方才免去赵金元职务,危害后果严重,应予从重处罚。
屡犯
事实上,长江财险并不是第一次因高管任职资格问题遭监管处罚。
自2011年11月获批开业以来,短短8年时间,长江财险已经经历了5位总经理,其中包括了两位临时负责人。
2017年5月,长江财险原总经理彭柱石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长期在长江财险主要发起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宋静刚开始担任长江财险临时负责人。
2018年6月,宋静刚因缺乏金融保险机构的从业经历,拟任总经理任职资格被否。银保监会表示,经审核,宋静刚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予核准宋静刚担任长江财险总经理任职资格。
2018年7月,长江财险决定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明清作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并从2018年7月4日起开始履职,履职期限3个月。但三个月后,总经理仍未到岗,长江财险决定延长孙明清的临时负责期限,延期至拟任总经理到任为止。
2019年1月,长江财险披露,拟任孙明清为公司总经理,按公司章程和监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但截至目前,该任职尚未获银保监会批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险企高管任职因为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所以通过临时负责人制度来过渡是比较正常的,接下来就是等银保监会的批复,如果被否则需另外再指定。
“人事上的频繁变动对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影响,因为不同的领导者对于公司的战略定位以及战略发展的考量会有差异,人员的频繁波动会影响到公司战略的一致性。”朱俊生补充说。(唐汪凯)
转自:时代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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