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万买劳斯莱斯被改里程 销售方被判赔1381万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9-21





  花460万买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没想到销售方给出的新车承诺却是谎言,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已有5000多公里。贾女士将销售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欺诈的规定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贾女士证据不足,判决其败诉。但二审法院调取相关材料发现,该车在销售给贾女士前已有明确的里程记录。近日,本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二审改判销售方应支付三倍赔偿款共计1381万余元。
 
  修车才知里程表被改
 
  2014年,贾女士与锦麟盛泰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以460万元购买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加上保险、税费等费用,双方签订了总价为520万元的购车合同。锦麟盛泰公司向贾女士承诺这辆车是刚出厂的新车,并委托了德特公司代为开具购车发票。
 
  2015年,由于车辆仪表盘和倒车影像发生故障,贾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没想到却被技术员告知,仪表部件的接口处和螺丝有拆改的痕迹,因此不能保修。4S店拒绝保修,贾女士当然不能接受。于是她叫来了锦麟盛泰公司的工作人员,与4S店三方一起商谈。
 
  技术员当场指出了仪表盘的几处拆装痕迹。并且技术员在连接了电脑后发现,虽然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为1700余公里,但部分零部件的计数却是5100余公里。
 
  因认为锦麟盛泰公司和德特公司隐瞒车辆实际情况,构成销售欺诈,贾女士将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费用460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1380万余元。但两公司均表示其提供的车辆没有瑕疵。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贾女士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发现使用记录
 
  一审开庭时,两公司均坚称销售的车辆是新车,没有行驶里程。但二审法官依职权调取了购车相关材料发现,该车的进口商是宝马公司,并有使用记录。
 
  “在贾女士购车前,车辆的购置税已经由宝马公司交纳,新车提前交纳税费,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本案主审法官,三中院民三庭郑吉喆法官表示,由于案情存在疑点,于是他前往宝马公司进行了调查。
 
  根据宝马公司提供的证明,涉案轿车是2013年6月进口的,车辆运至北京时并没有里程数。原本宝马公司计划将这批进口车辆作为自用的市场活动用车,但在手续办理还未完成时,出现了销售机会,于是其将涉案劳斯莱斯轿车销售给了德特公司。由于当时车辆的里程数已有4938公里,宝马公司还为德特公司打了折扣,优惠了12万美元,车辆的购置税成本也由宝马公司负担。德特公司买下该车后,又通过锦麟盛泰公司销售给了贾女士,两公司间的交车记录单也记载了该里程数。
 
  由于德特公司当庭将交车记录单作为证据提交,锦麟盛泰公司一改一审时全盘否认的态度,称在交易时,当时车辆的市价达600余万,贾女士购车的价格明显低于新车,其应该明知车辆存在瑕疵。
 
  “一审的时候,两个公司都还在强调这辆车是新车,从来没有提到有5000多公里的记录。”贾女士质疑,“难道在法庭上说的话可以随便编造吗?”
 
  销售商被判三倍赔偿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经审理三中院认为,在庭审中,锦麟盛泰公司一直向法庭陈述其向贾女士销售的是新车,而宝马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佐证车辆并非新车,法院足以相信锦麟盛泰公司在出售时,没有如实向贾女士说明车辆情况。
 
  涉案车辆是全球知名品牌,且总价超过500万元,但锦麟盛泰公司竟能在车辆实际行驶超过5000公里的情况下,将其作为新车出售且长时间不被购买人发现。且贾女士在使用车辆一年多以后,显示里程仅为1000余公里。因此法院认为,锦麟盛泰公司修改里程表的行为存在高度可能性。
 
  据此,三中院认定,锦麟盛泰公司作为经营者故意隐瞒车辆行驶里程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故二审改判撤销汽车销售合同,锦麟盛泰公司按合同价款的三倍赔偿贾女士1381万余元。
 
  “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欺诈行为,不会因汽车标的额价格高,就否认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只要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新车维修或使用信息,就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并适用三倍赔偿。(记者刘苏雅)
 
  转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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