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考生被录取后不入学将受信用惩戒引关注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8-07





  专家详解怎样构建高考招生诚信机制
 
  对话动机
 
  为强化考试招生诚信,维护入学公平,河南省今年明确了对违背志愿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即对于在2018年普通高招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失信考生,明年高考志愿填报数量将受限。上述举措推出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业内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建顺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储朝晖
 
  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教研员 朱克西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今年高考录取中,收到志愿录取后不入学的考生,将会被作为失信考生受到惩戒,失信事实被记入个人失信档案。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河南省出台的招生新政既有利也有弊。建立诚信档案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诚信档案是否精准、适当,特别是合法性值得商榷。
 
  总的来讲,把收到录取通知书不入学定为失信,这是一个大问题,因为牵扯到考生的选择权。高考是一件人生大事,对考生将来发展非常重要,甚至比结婚和工作都重要。历年来,都有一些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不入学,这种情况的确给某些高校带来了困惑,造成招生资源的浪费,将其定性为一种负面影响,我是赞成的。
 
  不过,与考生选择权相比,把招生资源浪费看作是一种必要支出来考虑可能更好一些。如果是其他的方面出了问题,比如考试作弊、工作中撒谎坑人、生活中欺诈当“老赖”等,这些情况可以予以严厉惩罚。而将学生对高考、将来发展、人生规划的选择权当作不诚信,这实际上是考虑不周到。一名考生仅仅是收到录取通知后不入学,就把他作为失信考生进行惩戒,这种做法太过苛刻、武断,置考生选择权于不顾,这是因小失大,是判断上的一种错误。
 
  既然招生政策允许考生填报多个志愿,考生当然要多报志愿,并且可以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定的时间内告诉高校,自己是否去报到,实现考生和学校之间的双向选择。招生应该有这样一个双向选择机制,允许比较斟酌后进行选择。
 
  因此,河南省招办出台的新政需要更细化的机制、标准和程序来支持。建立高考诚信档案是好事,但是目前的机制太过粗糙,没有很好地尊重高考考生,好事要办好,不能好心办坏事。
 
  储朝晖:这一规定从道理上来讲说不过去。高考招生录取通知是一个单向程序,没有经历过双向选择,也就是说没有考生确认的环节。河南省招办判定考生失信,把收到录取通知但不入校的考生记入失信档案这一做法缺少依据,从相关程序上来讲,也不够完整。所以,我建议停止执行这一做法,因为在执行过程当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
 
  朱克西:我觉得河南省招办出台这一规定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招生是有计划、有规定的,报了志愿被录取了又不去,这就是诚信问题。如果不惩罚,今后还会有类似的现象出现。如果很多考生都报了志愿且被录取但不入学,这样对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记者:河南省招生新政中提到,2018年,对录取后不入学造成招生资源浪费的,2019年再次报名参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不超过两个。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杨建顺:如果说有一些人存在多次这样的行为,那么对其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可以的。但是对有些人来说,志愿是用来保底的,这可能就意味着限制了其升学选择权。行政法特别强调公正、正当和公平的观念,注重正当的行政程序。作出不利的处分、待遇、措施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是说,作出影响权利和增加义务的一种措施,一般都强调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招办对考生实施信用惩戒限制了考生的权利,缺乏法治思维和法律依据。
 
  谁来承担浪费招生指标责任
 
  记者:有观点认为,考生被录取后不入学,浪费了高校的招生名额,把本来能上这个学校的考生给挤掉了,考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应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杨建顺:某些规则的设置自有其道理。比如,一所高校招了张某,就不能招李某了,结果张某又不来,高校的招生资源可能要浪费,李某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也可能会受到侵犯。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将其作为一种失信事实来定义,也是可以的。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这完全可以通过规范制度、完善机制来弥补。也就是说,招生制度应该改革,应该更加人性化,而不是拿诚信档案说事,把考生的选择权限制住。
 
  储朝晖:造成招生资源浪费,责任不只是考生,招办和高校也有责任。招办和高校是如何决定把通知书发给考生的?如果说浪费招生指标,不能由考生一方面负责,应该是几个方面都要承担责任。
 
  而且,指标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指标是计划分配的产物。指标浪费是各方面信息沟通不完整造成的,这一责任至少是各方面共同承担,为什么仅仅要考生单方面承担?即便如此,考生也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首先应该是由招办承担责任,其次是录取考生的高校,然后才轮到考生承担责任。把责任完全交给考生承担,肯定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每年确实有不少考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不愿意去上学,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考生缺少被告知的渠道。考生收到的通知书,其实只是招办分派了一个学校,对于指派的这个学校,考生是否满意,他们没有表达和告诉的渠道。所以考生和招办的信息不是互通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考生失信,依据和逻辑都有问题。
 
  这一事件也说明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还要进一步往前推进。最关键的是建立高校和考生之间直接沟通的渠道。招办不是高校,不是直接招生的主体,只是一个中间机构,但是现在招办处于强势地位,左右着考生和高校,所以现有机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
 
  朱克西:关于这个问题,在确定规则的时候,方方面面考虑得要更细致些,既要照顾到考生和考生家长,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性。考生胡乱填报志愿是对自己不负责任,对社会也会造成浪费和损失。
 
  记者:如果说目前招办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那么又该如何畅通考生和高校之间的沟通渠道?
 
  储朝晖:现在的情况是,招办把某一个分数段的考生派给某一个学校。想要加强考生和高校之间的沟通,应该实行招考分离,建立一个不具有强制性的信息平台,把招录信息发布到平台上。这样,高校可以根据了解的信息,在更大范围去选择考生;考生也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择学校,这才是权利对称的平衡关系。
 
  实行招考分离,加大考生和高校之间的双向沟通,让信息更加通畅,才能使各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被录取后不入学情况怎样避免
 
  记者:考生失信行为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他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会产生哪些影响?
 
  杨建顺:考生失信行为一旦记入诚信档案,那么对考生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影响。现在不少领域都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一旦失信行为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对一个人将来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更应该慎重、扎实、合法合理、认认真真地来建构这种诚信档案,而不可以光顾着去追求社会关注度搞一些噱头。高考诚信档案是一件好事,但一定得办好才行。考虑到现在有些孩子在报考大学时还不是成年人,把未成年人记入诚信档案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对考生实施信用惩戒,后续工作需要很好展开。因为对其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很大,将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可能一个人才变成一个庸才,这是国家和社会的损失。
 
  记者:通常情况下,从考生的角度来讲,被录取后不入学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朱克西:如果考生有特殊情况,比如说见义勇为、有生命危险等,这些情况另当别论。其他的情况包括:填报志愿时没有填报好,与考生的理想有一定的距离,觉得学校不理想,还想再考一次;还有一种情况可能与考生报考的高校的介绍有关,考生后来了解的情况与高校介绍的情况不符,这个时候,考生被录取后不去报到也能理解。我觉得这不应该由考生承担责任。不过,如果高校没有虚假介绍,而考生不去报到,那就说明考生没有做好功课,考生以及家长没有考虑清楚。总的来说,考生和高校两方面都得做好相关工作,从其中一个角度考虑问题的话比较片面。
 
  记者:在目前的状况下,如果考生被录取后又想复读,怎样做才比较合适?
 
  杨建顺:考生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尽早作出反馈,告诉录取自己的学校有其他选择,这实际上就是诚信的体现。所以,相关的机制不应该限制诚心诚意高考的人,应该是限制那些确实有不诚信做法和意图的人。如果之前沟通不畅,可以递交相关情况说明,把真实情况阐释清楚,高校也会理解。
 
  考生向高校或招生部门进行陈述,实际上也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从减少考生损失的角度来讲,要设立一个救济机制。建立高考诚信档案必须有救济机制,行政法上讲到了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法上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有侵害必有救济、有惩处必有救济,这在权利救济方面缺一不可。所以说,要有相关的救济机制,能够让考生证明确实没有不诚信行为,而仅仅是为了多一份选择错过了时间,没有及时地把信息反馈给高校。
 
  储朝晖: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考生想复读是他们的权利,学校可以与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进行沟通。有些学校在录取某个考生前就会与考生进行沟通,大概意思就是,如果你不来上学,那么我就不给你发通知书。我觉得可以做这样的沟通,如果考生明确表明自己不想来上学,那么学校就可以不给考生发通知书,避免后面一些情况的发生。(记者 杜晓 实习生 胡明杨)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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