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严惩考试失信行为:考点泄密将被取消两年承办考试资格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10-22





  10月20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获悉,《南昌市中小学校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制度》(下称《制度》)近日出台。其中,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行为等,均被视为警示失信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作弊严重、发生泄密将被视为警示失信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有哪些?

  《制度》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普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省级教育考试参照本制度执行。适用对象为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南昌市规定,失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行为;发生泄密事件:试题卷、答题卷传送、保管环节中违反保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试题卷、答题卷泄密的;在试题卷、答题卷保密期内,擅自拆封试题卷、答题卷(包括备用卷、评分标准)的;窃取、损毁试题卷、答题卷及其备用卷与评分标准的;用其他行为致使泄密的;发生重大事故:漏收、漏装或遗失考生答题卷的;遗失考试重要材料的;命题、制卷有重大差错的;经举报查实有集体作弊行为的;其他严重渎职行为的。

  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两类

  据悉,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提示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警示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提示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相关部门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各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且对社会影响不大的行为。

  警示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发生泄密事件、重大事故的行为等。

  或取消考点两年承办国家教育考试资格

  南昌市规定,对信用主体的提示失信行为,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按照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并规范相关行为。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对信用主体的警示失信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失信记录也将有保留期限。提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记录期限为5年。警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记录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主体连续出现3次提示失信即自动转为警示失信。

  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相关信用信息保留一年

  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

  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实施信用修复: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管理要求,可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可在公示有效期内备注整改结果。

  对信用已修复的信用主体,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在黑名单上予以注明并将相关信用信息保留一年。信用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信用主体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南昌市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按市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转自: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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