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自愿来这里复植补种20株树,既是认罪悔罪,也是为了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弥补自己犯下的过错。”李某一边种树一边对记者说。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县人民法院开创性地打造了一个复植补种基地——重生林。目前,已有5起案件的6名被告人在复植补种教育基地补种乌桕、柳树等树种310株,面积约20亩,重生林初具规模。
近年来,广西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作用,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司法新机制,健全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为持续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广西各级法院共新收刑事、民事、行政环境资源类案件16210件,审结15461件。
守护生态
6月的那考河湿地公园,河水碧波荡漾,风光静谧宜人。然而,谁能想到,就在前几年,那考河附近的“大乌村”因为房地产开发,从事建筑弃土、建筑垃圾运输、消纳业务的许某、文某为了降低成本,竟随意倾倒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导致逾12亩灌木林地原有植被遭到破坏。
那考河是南宁市城市内河之一,治理前是一条污染严重的“纳污河”。2015年3月,南宁市成为国家第一批“海绵城市”试点城市,恰逢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那考河项目成为全国首个开工建设的水流域治理PPP项目。
2016年6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许某、文某涉嫌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一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文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有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文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通过法院的判决威慑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为那考河水流域治理项目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韦瑞东说。
经过整治后,作为“海绵城市”建设和PPP模式“双料样本”的那考河如今美名享誉全国,慕名来游玩的人络绎不绝。
2016年以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886件,结案769件。法院通过打击违法犯罪,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协调联动
早在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和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环保厅会签了《关于办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执法联动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督办制度等。广西高院还与国土、林业、民政、保监等部门协商,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合力。
6月4日,记者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陆正村芝麻岭看到,一棵棵绿油油的小树长势喜人,将芝麻岭点缀成一片碧翠。
“两年前,不法分子将从广东拉运回来的废油废物倾倒、填埋在此,处置的污染物高达3464.13吨,当时,这个地方‘臭’不可闻。”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吴小娟说。
2016年底,广东省博罗县加得力油料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将废酸油渣交给刘某等人处理,刘某等人将9545.61吨废酸油渣运到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三地倾倒填埋,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2018年8月7日,来宾市中院受理这起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此案是来宾市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制造、处理、运输危险废物的法人及自然人等85个,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力大、关注度高。
来宾市中院受理后,专门成立环境公益诉讼领导小组,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郭永勇担任审判长,与另两名资深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来宾市中院采取座谈会、会商会等形式,加强与上级法院、两省多地环保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支持,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审判规则。
今年1月10日,来宾市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这起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刘某等23名被告被判赔偿共计4094.98万元,并登报公开道歉。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教育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典型意义。”郭永勇说。
保护优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是广西发展的金字招牌。广西法院在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时,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
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金秀瑶族自治县境内,主要保护对象为银杉,瑶山鳄蜥、瑶山苣苔及金斑喙凤蝶等珍稀动植物和典型常绿阔叶林生态系统。
前些年,金秀某电力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铺设引水管道和压力前池等设备,在自然保护区内安装变电站和发电机组,导致生态遭受破坏。
2017年8月,金秀县就此作出限时拆除清理保护区内电力设备的有关通知。金秀某电力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来宾市政府作出维持金秀县政府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2017年11月,金秀县政府发布行政强制拆除公告。公告之后,金秀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强制拆除。
2018年1月10日,金秀某电力公司以金秀县政府和来宾市政府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来宾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金秀县政府和来宾市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1902.4万元。
来宾市中院依法审理后认为,金秀县政府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事先催告,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该行政强制拆除清理行为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对拆除的设施、设备已尽到了妥善处理和保管。据此,来宾市中院判决确认金秀县政府强制拆除清理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金秀某电力公司要求金秀县政府赔偿的诉讼请求。
生态修复
5月23日,位于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的龟石国家湿地公园边上的重生林内,李某挥锄挖坑,种下一株株乌桕树苗。
2018年2月,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砍伐了109株马尾松,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在审理期间,李某自愿复植补种价格2000元的树木。
富川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成江告诉记者,以往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时,只注重打击犯罪而忽视生态环境修复,2017年,富川县法院开创性地打造了一个复植补种基地——重生林。
“通过开展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工作,既惩罚了犯罪,又修复了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贺州市中院副院长陈琴说。
重生林,是贺州市两级法院探索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贺州市两级法院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高质量的生态司法守护绿水青山,为生态贺州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让破坏生态的被告人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唤醒公众环境守法护法意识,既执法又普法。2016年至今,贺州市两级法院共作出8起生态修复判决,判决14名被告人通过补植补种、增殖放流等形式有效恢复被损害的生态资源。
全媒体记者 莫小松 马艳
通讯员 彭绍征 黄明强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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