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司法在探索创新中前进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5-27





  “中国环境司法真的保守吗?”
 
  “我的看法是非常能动的、主动的、富于创新的。”
 
  5月20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期“案例大讲坛”上,受邀参会的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的一番自问自答,高度评价了中国环境司法近年来取得的积极进展。而在当天的研讨会上,与会嘉宾与法官们就8个案例涉及的法律和实务问题,也用一个个精彩的发言,丰富了这一评价的内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重赔偿到重修复
 
  环境公益诉讼案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请求法律救济是基于环境受到了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有损害才有修复。到底如何认定损害修复环境呢?在泰州水环境公益诉讼案中,上诉人提出在审理期间倾倒地点的水质已经完全恢复,没有必要再修复了。
 
  “在涉及水和大气污染的案件中,当事人或者被告人都会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最高法环资庭审判长、高级法官王展飞说,泰州的案件很好地解决了这样一个裁判规则,对有环境容量的环境介质遭受损害,不是事后恢复功能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损害的计算,现在很多案件都用到了虚拟成本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说,“虚拟”可不是汉语里那个凭空想象的意思,它的准确含义是指排放到环境当中的污染物,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来进行治理所需要的全部支出费用。
 
  虽然虚拟治理成本法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这一方法在实际办案中却被大量采用。王树义认为,原因是大家都不能忽视一个背景,水体和大气有自净能力,到案发时检测污染已经不严重了,甚至检测不到了,但污染又是客观存在的。“我们不可能等到治理完了,具体治理费用出来了再判案,那可能要等太久了。”
 
  在修复方式上,不能原地修复的一般采取替代性修复,例如异地补植、放殖养流等等。“从过去的重赔偿到现在重修复,这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最大亮点。”王树义认为。
 
  “我们对替代性修复应做一个很广义的理解”,王展飞说,江苏一起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承担960个小时跟环境保护相关的义务劳动,这是一种替代性修复;中华环保联合会诉长安汽车大气污染案,最后调解结果是长安汽车拿钱在北京设置新能源充电桩,这也是一种替代性修复。
 
  德州大气公益诉讼案还首次诉求惩罚性赔偿,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解释说,希望通过这一方式,体现环境司法对那些恶意违法企业的一个态度。与之相异的是,记者注意到美国马里兰大学法学院环境法项目主任RobertPercival发言时提到,美国有一个政策,最小的判罚额也应当相当于企业环境违法的经济获益。
 
  马勇建议,最高法今后修改相关司法解释时,把惩罚性赔偿列进去,以此实现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执法更加顺畅进行的目的。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
 
  2018年,中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5件,而这一年,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1737件。两相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优越性。
 
  对于检察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结合徐州的水污染公益诉讼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陈士莉将其总结为,一是诉讼程序启动者。检察官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提起公益诉讼,可以通过诉前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能够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二是专业全面的调查者。检察官的一大优势是拥有法定调查权,再者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目前都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三是公益保护合力的推动者。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来争取各方的支持,推动形成公益保护的合力。
 
  在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上,最高法研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候国跃强调,检察机关一旦提起诉讼,就不能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法律监督职能怎么发挥就显得特别重要。
 
  河南高院环资庭庭长荆伟注意到,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案件,大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荆伟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应该培育更多的社会力量,应促进行政机关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而不是冲在一线。江西高院的一位法官则认为,检察机关就应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因为环境公益诉讼涉及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法官平常很少依靠经验法则,案件实践中,更多的还是依赖鉴定,或者结合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一些法官提出,法院可不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可不可以赋予专家证人更高的效力或者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类型。
 
  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王莉在点评中回应,不管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是什么角色,或者把他作为证据中的哪一种,这些最终都是为了给法官裁判做参考。法官应该加强能动性,不是所有的证据拿来就可以做参考,这样才能起到一个裁判者在裁判当中应有的作用。
 
  “还要注意到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与鉴定意见之间的差异性。比如专家辅助人如何选择,如何保证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准确性、科学性,当事人是否可以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提出异议,法院如何采信等等。”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席小鸿最后补充。
 
  所有邻避案件都应进行严格审查
 
  对比中外8个案例,欧洲环保协会中国项目首席代表龙迪的感受是,外方的大多数案件都是预防性的。的确,美国这起邻避案件中项目没有开工建设,这起案件也让我们看到,美国公众参与可以前置到一个什么样的环节,发挥多大威力。
 
  最高法环资庭高级法官李涛提出了邻避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他认为这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原告资格,邻避案件应采取一种扩大的或者宽松的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也就是有相邻关系。云南高院环资庭庭长鲁军认为,司法权在介入行政权的时候要保持一种谦抑,这是第一位的。
 
  江苏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的体会是,审理邻避案件,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被诉的环评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二要尽可能把案件涉及公众关心的事项查清楚说明白,例如低频辐射对身体有什么影响;三要高度重视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他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在企业运行过程中,要防止生产与环评不匹配造成新的污染的情形。
 
  “两个案件一比较,美国是审查环评报告,符合条件就批准。”广东高院环资庭副庭长林振华说,中国不一样,特别是在项目选址问题上,其实规划部门承担的责任更大。对此,林振华建议在行政审判中增加第三人制度,追加前面已经审查过的前置条件的规划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审查。
 
  最高法环资庭高级法官李明义建议,在让公众了解过程中,也要给公众灌输一个理念,邻避问题也是相邻关系问题,相邻关系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关注权利的边界,要有一定权利的让渡,为了大家都方便。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对邻避案件也有她的思考,她认为,法官既要做形式审查也要做实质审查,既要做程序方面审查也要做实体方面审查。在审查强度上,以常州这起环评案件为例,环评程序往上追加还有规划问题、立项问题、用地问题,要不要审查?再有审查公众参与问题,目前也仅能从合法性方面审查,就是符合公众参与办法要求即可。
 
  此外,法官还应加大对起诉方是不是环评项目的利害关系人的审查。吴青建议所有邻避案件都要进行严格审查。“中央环保督察就暴露出一些污水处理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排放超标。”
 
  中外8个环境资源
 
  典型案例
 
  1.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3.缅因州人民联盟和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起诉Holtrachm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和马林克罗制药有限公司案
 
  4.环境德州公民游说团起诉埃克森美孚案
 
  5.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6.美国起诉杜克能源案
 
  7.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保厅、原环境保护部及光大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评价许可案
 
  8.北部平原资源委员会起诉地面交通委员会案
 
  (王玮)

       转自: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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