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环境债是赖不掉的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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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10多年前堆放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浙江衢州的瑞力杰公司日前被法院判决支付12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家公司的污染行为,最早是县环保局在环境大整治中发现的,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运走。固废是运走了,但留下的污染远远没有消除。当地检察院发现这一线索后,又对该公司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查看此事的前因后果,不得不感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还真不是一句空话。欠下环境债的“老赖”没赖成,要归功于一张织得越来越密的大网: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
 
  以往,由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缺乏明确受损利益主体,如果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企业欠下的环境债就没法追讨,很多都不了了之。2017年7月《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可以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污染行为构成了极大的震慑。
 
  据媒体报道,浙江、江西、安徽、江苏、山东等地,均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针对的都是污染环境行为。就在本月2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一家渔业公司非法捕捞,索赔1.3亿元修复生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5件,督促1451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
 
  此外,从2018年1月开始在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给追讨环境债又加了一道保险。发现损害环境的行为,省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索赔主体,提起赔偿诉讼。而以往,尽管环保法规定了损害担责的原则,但涉及国有土地、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缺乏明确索赔主体,客观上导致无人追讨环境债,企业留下的污染,往往要政府埋单治理。而现在,这些情况都大有改观。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一张越来越紧密的制度之网,让污染者无处遁形。无论是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还是各地政府提出赔偿,都在传递一个信号:环境债不再是无主债,想要赖掉,是万万不行的!(智春丽)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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