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位于祁连山东延余脉平安镇的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以下称兰铝),利用荒山沟露天堆放有毒的废阴极炭,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极大伤害。报道还引用了当地居民的一句话:“玉米芯子长到一个手掌的长度就不长了。”
祁连山的生态问题,大家都不陌生。7月底,中办和国办刚刚通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一事,通报还提到,此前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批示,要求抓紧整改。
现在看来,这些通报和批示,涉事单位似乎还是没有听进去。早在三个月前,就有环保组织向甘肃省环保厅举报兰铝危废处置问题,甘肃省环保厅也作出相应处罚,但根据最新的报道,兰铝的后续处理并未完成。
三令五申整改,结果却总不能叫人满意,这背后的原因,不得不叫人深思。
2017年12月7日,平安镇岗子村撒拉沟。该处承包人、平安镇岗子村村民曲学顺表示,这些都是6年前堆放的。
危害
废阴极炭,一般人可能不太熟悉,但它的危害却不容小觑。
2016年6月,电解铝废渣被环保部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特性为“T”(毒性),而废阴极炭就是电解铝废渣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化学成分上看,其毒性主要来自于其含量较高的氟化物和氰化物,经过长期风吹、雨淋后,这些有毒物质会转移、挥发进入大气,或随雨水混入江河、渗入地下,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而对于人体来说,过量的氟化物有明确的致癌作用,对于皮肤和呼吸道粘膜,氟化物也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至于氰化物,则更是著名的致命毒物。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处置。根据公开数字,兰铝每年要产生约3000吨包括阴极炭在内的电解槽固废。但这3000吨电解槽固废具体是怎么处理的?各界仍有存疑。
新闻刊发当天,中铝公司对此作了回应,称兰铝在2015年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对废阴极炭进行处置,2015年以后全部在厂区专库内存放。上次遭举报后,兰铝已按照甘肃省环保厅的要求,对第三方企业的周边场所进行清理,媒体此次报道的内容均为上次处置过程中的场景。
不过,无论媒体报道的内容是新的发现,还是如中铝回应所称的“旧闻”,无论第一责任人是兰铝或所谓的第三方,从双方的表达看,废阴极炭曾被简单掩埋堆放在黄河上游的荒山沟里是明确的事实。
2017年9月11日,环保志愿者在平安镇岗子村山神沟铁路桥附近拍摄的一处废阴极炭块体量巨大的堆点。
2017年12月10日,环保志愿者在同一地点拍摄的照片,志愿者现场寻找了几个点,清理覆土,发现看似已经处理好了的覆土下面,掩埋有废阴极炭块。
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就应该接受一定的处罚。那么,兰铝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可能要接受哪些处罚呢?
首先是刑事责任。《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等一系列行为,将构成《刑法》第338条的严重污染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兰铝是否负有刑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判断。
其次是行政处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或“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应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九月,甘肃省环保厅对兰铝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决定,应当就是依据上述条款进行了顶格处罚。
第三是限期改正。兰铝和相关企业应当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也就是相关新闻中提及的对山神沟、撒拉沟多处堆放点进行清理,并将废阴极炭和接触土壤专门储存的措施。
稍微清除表面的覆土,都能找到覆土下的废阴极炭块
困难
从上面三个步骤看到,危废的处置和处罚其实是有章可循的。但在落实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进一步追责的过程中,却困难重重。
的确,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中,权利人、责任人和受损情况往往很难明确界定,现《刑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政策体系也缺乏全面的规定,实际执行中会遭遇许多难题。
尤其是对那些疏于管理的荒山、荒地,表面看没什么直接产出的沙漠、盐碱地等,难度更甚。试想,在腾格里沙漠污染、湖州大银山掩埋死猪事件,以及这次的兰铝荒山沟堆放废阴极炭事件中,如果不是“无主”的沙漠荒山,相关企业能这么肆无忌惮吗?
另一个横亘在眼前的问题是,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生态环境污染赔偿、补偿、罚款等综合经济处罚的标准是偏低的。
兰铝事件中,针对当时明确的1700吨废弃物,甘肃省环保厅在九月份作出的罚款决定是10万元。这是什么概念,也就是说每吨的处罚只有60元;而另一则新闻中,兰铝相关负责人承认规范处置的成本是每吨4800元,还不含运费。也就是说罚款和处罚成本之前,相差了80倍或800万元的绝对差价。
类似的事件,美国是怎么处理的呢?2010年,美国发生了英国石油公司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石油泄漏事故,三个月内共泄漏原油约319万桶,污染1500公里的海滩和2500平方公里海面。英国石油公司为此事故,支出了共计约520亿美元,是其上年净利润的两倍。
同年7月,我国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先后两次发生铜酸水泄漏事故,共泄漏污水9600吨,造成汀江重大污染。同年9月,紫金矿业旗下另一公司广东省信宜市银岩锡矿发生尾矿溃坝事故,致使22人死亡,1000多户家庭遭受财产损失,下游交通、水利、农田等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但紫金矿业集团为两起事故承担的总经济成本却不超过10亿元,仅占该集团2009年度净利润的30%。
鲜明的对比已经说明一切。中国对污染企业的处罚金额太低。
反思
沙漠、荒山虽然看起来毫无生命,但其实都有完整而脆弱的生态系统。不起眼的小草、昆虫,乃至潜藏在沙土、石砾下的微生物,也都是生态系统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但大多数时候,不说话就容易受欺负,所以得有人替它们说话。
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从明年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什么?谁来赔偿?怎么赔偿?以后都将明确。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破坏后果的责任人,将面临更全面的追责。从根本上来说,这一《方案》的出台,有望摆脱以往对污染者无法有效追责的窘境。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改革方案》中,还明确提到,作为权利人,各省市(地)政府也面临着更精细化的改革。
如果把一个地区的财富分成两个口袋,自然资产是左口袋,经济财产是右口袋。以环境资源为代价发展经济,就是把财富从左口袋抓到右口袋,左口袋快空的时候,还得把右口袋里的一部分抓回来。
更值得思考的是,财富在两个口袋里抓来抓去的时候,最怕的是什么?漏了。
贪污腐败、整治效率低下、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都相当于是把财富抓到第三只口袋里去了。左口袋少了,右口袋也没见多,这对于公共利益的影响才是最大的。
这次,强调省市(地)地方政府作为权利人,实际上就是进一步突出地方政府替人民群众管好这份家当的职责,在保护自然、发展经济的问题上,算大帐,算远帐,真正为人民群众和地区发展谋福利。
习近平曾经说过,“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甘肃祁连山重大生态污染事件历历在目,若还守不住这绿水青山,惩罚,可从来不会缺席。(云间子)
来源:侠客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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