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一个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和钢铁非联合企业;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通知》要求,2017年10月31日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其他地市最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争取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发工作。《通知》还明确了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
《通知》要求各地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培训、指导企业申报。省环保厅将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对推动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职责不清、不按时上报有关数据的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对于未按规定时限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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