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共享单车新规七大变化:不再强制企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来源:俊慧看网谈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李俊慧    时间:2017-08-03





  “共享单车”(官方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规文件正式发布了。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意味着“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的顶层设计制度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予以正式确立。
 
  那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或最终版《指导意见》做了那些调整?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增加灵活性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亮点二: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
 
  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可以说,这两种业态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基于经营成本和维护难度考虑,可能公共租赁自行车会比共享单车更适合在当地发展。
 
  亮点三: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亮点四:明确“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针对共享单车在部分地铁、公交站点周期性的“淤积”停放甚至诱发乱停放的问题,《指导意见》新增了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要求。
 
  除去平台需“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平台“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事实上,当前很多停车点出现“乱停放”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或平台线下维护投入不足。
 
  很多城市的车辆使用具有明显的“潮汐效应”,早上从小区到地铁附近,晚上从地铁到小区,这些车辆使用或停放特点,平台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都可以掌握。只要平台能结合此特点,高效调度转运,就能很好的破解站点短时淤积停放而小区短时无车可用的尴尬现状。
 
  亮点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积极推行改为加快实现
 
  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及安全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话题。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内的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数已相继突破1亿,因此,平台可能归集的押金规模可能已经达到百亿规模。
 
  一方面,从服务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共享单车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用户行为监督,另一方面,从资金安全保障角度来看,押金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增加平台或企业挪用的可能,增加用户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指导意见》对于“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的提法,从指导意见的“积极推行”提法变成了现在的“加快实现”。
 
  这相当于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引导共享单车行业推行“免押金”服务,而对于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除去需开立监管账户外,还需要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亮点六: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其对平台或企业的安全保护机制及信息保护机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对企业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过服务所需范围,对主管部门报送数据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围。
 
  简单说,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的信息安全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亮点七:首提“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当前,共享单车可谓处于“混战”阶段,共享单车品牌众多,用户使用可能需要下载多个APP,方能最大限度满足自身的用车需求。
 
  对于该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意味着一个APP可以解锁所有单车的模式,是鼓励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趋势。
 
  当然,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管理最终还是在各个城市,因此,《指导意见》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共性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具体的管理要求或措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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