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日前发布《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持有本市就业证的港澳台同胞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这也意味着如果遇到换工作期间,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公积金不会断缴。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广东省规定的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目前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即个人自愿缴存者每月最低缴存金额为189.5元。
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在符合条件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的情况包括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即自愿缴存者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使用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执行。
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以个人自愿缴存者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个人独立缴纳的随意性较大,易出现自愿缴存者在完成缴存、贷款手续后停止公积金缴存行为。如何规避?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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