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南京将所有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指定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须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且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昨天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医保局通报了近期全市医疗救助有关工作情况。
南京市医保局一级调研员张峰说,2019年,全市医疗救助约11万人,累计医疗救助140.28万人次,救助总资金2.72亿元。2020年1—4月医疗救助57076人,累计医疗救助449635人次,救助资金8689.3万元。今年,将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并按《南京市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救助待遇。5月1日人员名单已录入救助平台,实施一站式救助。同月颁布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指定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须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且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
那么,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待遇标准是多少?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四级调研员葛爱民介绍,我市包括今年新增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类,共9类医疗救助人群,截至2020年4月,低保57064人、特困供养人员12603人、低保边缘15308人、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218人、孤儿312人、特困职工1534人、因病致贫人员130人、建档立卡42963人、优抚对象6331人,共计136463人。当然,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医保门诊大病在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不设封顶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患者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上世纪60年代老职工、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为70%,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另外,南京在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救助“一站式”医疗费用结算的基础上,为了“让信息多跑路,群众不跑腿”,改被动受理为主动救助,在溧水试点医疗救助零星报销不见面审批。救助对象零星报销无需再到窗口申请,由开发的系统自动抓取相关数据,实现零星报销中业务受理、待遇核定、审批、救助金支付及告知等所有程序,让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据悉,目前南京市医疗救助待遇标准与其他经济发达省市相比水平较高。(李花)
转自: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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