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接连出大招。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机构对此进行重点考核,其中包括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的指标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具体在哪些方面进行保护?《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营销宣传内容使金融消费者误信能保证本金安全或者保证盈利;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专门条款,要求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须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禁止暴力催收。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还为金融消费者明确了投诉渠道。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消费争议的,先向金融机构投诉。如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投诉处理不接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住所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不过,并非所有金融产品都适用于《征求意见稿》。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特许货币兑换经营机构等。
转自: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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