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规定》涵盖了产业投资方向、投资项目标准、项目备案管理、协同监管要求、产能监测预警等方面。
《规定》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权限首次下放给地方政府,同时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更有利于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所在省份的准入条件有所变化,更体现公平;对相关企业法人的条件要求更清晰具体;有利于避免资源过度向条件更好的区域和企业集中;燃油车扩能新增了集团化内部进行调配的内容,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能的要求很明显;对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更加重视,在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车用动力电池投资项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等多处都提出了要求。
最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实施后,监管方式将发生变化,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首先,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其次,同步做好了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的调查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汽车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创造了条件。第三,要求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有关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为有关部门和地方实施监管提供了第一手信息资料。第四,各级发展改革委将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查实的违规项目给予撤销备案,同时实施联合惩戒。第五,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自此,我国汽车产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审批制度宣告终结。(记者 王辉)
转自: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