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管理制度变化分析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9-12





  《禁止洋垃圾入境 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下发后,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迅速行动,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和新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环境控制标准,进口固体废物原料管理更严格更规范。


  进口种类严控,进口数量锐减


  2018年4月19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4部委联合发布2018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2月31日起将废五金类、废船等16种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等16种限制进口类和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此次目录调整,符合“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和“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后我国可进口固体废物只有3种限制进口类的废纸和15种非限制类的金属和金属合金废碎料,可进口的废物原料种类大幅减少。


  除进口种类减少外,审批进口的废物原料数量也在锐减。2017年全年环保部门审批的限制类进口废物原料4594万吨,其中废塑料850万吨、废纸2919万吨(全部在7月前完成了审批工作)。2018年1-7月审批的限制类进口废物原料1755万吨,其中废塑料6.04万吨、废纸1579万吨。可以预见,2018年进口废物原料将出现大幅下降。


  准入门槛提高,有资质企业锐减


  新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取消了贸易单位代理进口,强调“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同时,国内收货人要具备相应基础设施,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特别是要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在提交申请材料方面,明确要求收货人应提供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新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要求国外供货商需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才可申请注册登记,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受准入门槛的大幅提高,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数量大幅减少。以山东口岸为例,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由2018年年初的236家减少至目前的87家。


  除加严注册申请要求外,后续的监督管理也更加严格。对供货商、收货人实施A、B、C三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并详细列明了风险预警的触发、发布、处置措施以及撤销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的情形。


  环控标准加严,退运数量猛增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2017)已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在放射放射性污染控制方面,2017版新标准保留了2005版标准放射性控制要求基础上,增加了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的要求。在一般夹杂物数量控制方面,除废塑料、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指标维持不变外,将废有色金属标准中一般夹杂物控制指标调为1.0%,其他标准中一般夹杂物限值要求调为0.5%。受一般夹杂物限制降低的影响,来自美国的8#废纸因夹杂物达不到限定要求已基本退出我国市场。在危险废物数量控制方面,新标准继续禁止混入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无论混入量的多少,一旦检验过程中爆炸性武器弹药,将一律作退运处理;对根据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新标准不再执行“一票否决制”,而执行数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物总重量的0.01%的要求,使检验过程更加简明和具有可操作性。在检验方式方面,除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标准外,其他10项标准明确了采用随机抽样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结果做为整批货物的检验结果,细化了对集装箱装运、散装海运和散装陆运方式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方式。


  装运前检验规范,预警措施有效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海关总署2018年第48号公告)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备案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保证装运前检验的独立、公正,公告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2018年5月3日,海关总署对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实施了为期1个月的风险预警措施。期间,该公司不再承担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暂停其使用中国进出口废物原料装运前信息管理系统。


  第48号公告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批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海关总署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材料。对装运前检验证书也做了统一要求,一是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二是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三是检验证书应当为中文或者中英文,以中文为准;四是检验证书有效期不超过90天。


  除上述变化外,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限定固定废物进口口岸目录》,允许从青岛港口岸等18个口岸进口固体废物。进口者审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定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作者:东营海关 徐五通 刘俊强)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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