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奠定了宪法基础。
制定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而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对于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辽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利国代表认为,监察法将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态度,是党心民心所向。
“草案旗帜鲜明宣示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并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忠实体现了这次宪法修改的基本原则,维护了根本法,兼顾了协调性。”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江武代表表示,草案科学合理界定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落实了宪法定位、夯实了履职根基,通过明晰的条文规定,把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有利于各级监察机关明确职责范围,依法全面履职,“草案还严格规范设定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程序,全面细致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突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严格了权力制约。”
实现监察对象与监察职能的全覆盖
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仅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也要实现监察职能全覆盖。
“‘微腐败’也能带来‘大祸害’,‘小毛病’也能积累成群众的‘心头病’。”河北沧州献县淮镇中街村党支部书记哈明江代表说,监察法草案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六类群体纳入监察范围,将监察对象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的相统一。“随着监察委的成立,村干部的贪腐行为将得到有效监督和遏制。腐败查处越严格,基层群众就越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有助于扫清基层贪腐,也有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安定民心。”哈明江代表说。
截至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全部组建完成,并就监察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湖北神农架林区区长刘启俊代表表示,脱贫攻坚中有些地方存在的村干部腐败问题侵蚀着群众幸福感和党委、政府的公信力,“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监察全覆盖作用,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解决一些干部在脱贫攻坚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格等突出问题,让监察助力精准脱贫。”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委员会不仅要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填补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从广东实践看,监察体制改革使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明显加强,监督力量和监督范围明显扩大,依法反腐的标准明显提高,反腐败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更高,监察委纪委工作的程序也更规范、更严格。”广东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施克辉代表认为,监察体制改革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注重政治站位,通过学习培训来推动转化,通过健全完善制度体制来促进转化,同时对于监察委只建到县一级的情况,也要研究将监察力量向乡镇派驻机构拓展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青海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滕佳材代表表示,监察法的制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对青海来说,将为进一步整治扶贫和生态环保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打赢脱贫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法律和组织保障。“去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把加强扶贫、环保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作为重点任务,加大监督检查、执纪审查、问责追责力度,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滕佳材代表说,要结合青海省情实际,严肃查处虚报冒领、雁过拔毛、滥采乱挖和项目建设中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有力保障和维护民生幸福。(记者张璁、何勇、魏哲哲、史自强、江琳、范昊天、邓圩、何聪、郑轶、吴储岐)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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