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28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依据《通知》,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通知》明确,为最大限度体现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暂不征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即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负责同志指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在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此背景下,今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发布。据悉,此次四部门发布《通知》正是上述国务院文件的政策落地之举,旨在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记者 孙韶华)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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