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下称《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共分为5大部分,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
在风险监控方面,存管人(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建立委托人(网贷平台)负面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委托人平台运行状况。存管系统应设置风险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当发现委托人平台出现超限额等违法违规及交易数据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同时,存管人应通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公开披露相关存管信息。
此外,《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存管人应承诺存管系统预留与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系统对接的数据接口,并开放满足监管要求的数据字段,符合非现场监管标准。
据悉,本规范是为落实银监会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内容,推动网贷资金存管的有序发展,有限规范行业合法合规经营的背景下特别编制的。
前述《指引》下发后,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该《指引》过程中遇到不同成程度的难处,且当前市场模式种类繁多,社会各界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截至2017年5月末,我国已完成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签约平台468家。其中,实际上线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系统的平台共计218家。目前市场上较大规模的P2P平台基本已接入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但市场上普遍存在已签约但尚未上线的情况。
根据资金存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转自: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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