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5-02





  日前,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条例》规定,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条例》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进销货查验及台账制度,农药出厂须经质量检验合格,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其标签要标注安全间隔期。


  《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禁止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还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完善了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农民科学合理用药的培训;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使用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食用农产品。


  《条例》加大了对农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除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许可证外,增设列入“黑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维峰

 


  转自:中国工商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