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商务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跨境电商进口过渡期政策使用的范围扩大至合肥、成都、大连、青岛、苏州等五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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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高峰表示,过渡期延长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保持了现有政策的连续性,稳定了行业预期,对于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得到了行业企业的广泛支持。(记者 孙韶华)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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