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实施迈出了第一步。经国务院批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简称"《规定》")已于9月19日由商务部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为什么要出台不可靠实体清单,其出台是基于哪些法律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什么?外国实体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将面临哪些处理措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出口管制法》又是什么关系?围绕这些舆论关切,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进行了重点解读。
维护合法权益
当前,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正常的国际经贸活动受到负面干扰。一些外国实体出于非商业目的,违背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中国企业采取封锁、断供和其他歧视性措施。在201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今年5月1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均提及要健全"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在谈及出台《规定》的主要考虑时表示,制定公布《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纠正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
《规定》第一条明确,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对外贸易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金杜律师团队指出,《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被认为是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法律基础。
对于《反垄断法》是否构成相关法律基础,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合作人田晖和郑银莹认为,"适用《反垄断法》的前提是,该实体需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了滥用行为。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根据该实体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该实体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关于正当理由的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规定》并未将《反垄断法》明确为其立法依据。如果外国实体的限制交易、拒绝交易等行为确实构成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
程序透明动态管理
目前,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具体操作仍有待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并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规定》明确,外国实体的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根据《规定》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有关不可靠实体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时的综合考虑因素中,"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以及"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被摆在突出位置,还首次提出了"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的考量。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工作机制依职权或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以及是否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都将予以公告。
在处理措施方面,外国实体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在中国的贸易、投资、人员及交通工具入境,相关人员在中国的工作许可、停留或居留资格等可能会受到限制。根据情节轻重,工作机制还可以采取给予相应罚款的措施。同时,公告中可以依法给予外国实体改正期限,在期限内不对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的,依规定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被列入实体清单还存在向公众告知其存在不可靠性的风险。为防范合规风险,中国境内实体应对此予以关注,在确需与被列入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前,应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强调,清单没有预设时间表和企业名单,工作机制将按照《规定》,对不可靠实体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如按照《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将相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所基于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将该实体移出清单。对于有关外国实体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清单。有关外国实体也可以申请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与未来的《出口管制法》有何关系?对此,金杜律师团队分析认为,今年7月公布的《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与《规定》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立法目的。《规定》没有规定违规与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二审稿》中有关于违规与管控名单实体交易的法律后果,包括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等处罚。《出口管制法》正式出台实施后,或将为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在出口管制方面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汤莉)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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