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投资,专项债再发力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9-06-12





  今年前5月,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超过序时进度。各地新增债券有效投入到项目建设中,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为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充分发挥专项债券作用,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并构建风险防控体系,以化解重大风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发挥财政货币政策作用,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有关工作。就《通知》的相关内容和政策精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数据显示,今年前5月,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新增债券)累计发行14596亿元,其中新增专项债券8598亿元;发债规模已占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08万亿元的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序时进度。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大攻坚战,有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着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工程、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重大项目建设,稳定投资效果明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逐步形成覆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


  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必须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的同时,鼓励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前门”,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融资


  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怎样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前门”,依法合规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通知》从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和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融资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


  《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通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在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严禁无序举债搞建设的同时,《通知》明确了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在建项目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鼓励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综合施策进一步支持稳定增加有效投资。


  一是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是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


  三是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统筹年度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地方政府使用各类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地方政府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通知》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


  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在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还要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通知》要求,从严设定政策条件,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应当是专项债券支持、符合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


  第二,涉及领域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第三,评估项目收益除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条件的项目。


  《通知》强调,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同时,要加强风险评估论证,确保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严格偿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


  《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记者 李丽辉)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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