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方面,提出多项前瞻性、系统性举措。
业内人士表示,下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将围绕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深化金融监管体制等重点领域展开,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注入强大动力。
货币政策调控框架持续完善
锚定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决定》对金融体制改革作出多项重要部署。其中,“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被列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任务首位。
围绕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王江日前撰文指出,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
业内人士认为,《决定》重申“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意味着我国货币政策调控模式将进一步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变。
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此前透露,未来可考虑明确以央行的某个短期操作利率为主要政策利率。目前,7天期逆回购操作利率已基本承担该功能。
“中央银行既是开展宏观金融管理的政府部门,也是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主体,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将发挥关键作用。”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表示,货币政策调控框架将逐步完善,淡化总量目标的同时逐步强化利率调控作用,完善利率走廊框架,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利率由短端向长端的传导机制。
近期,央行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已经有所变化,包括创设临时隔夜正、逆回购操作以及宣布公开市场7天期逆回购操作采用固定利率、数量招标方式,以强化其政策属性。与此同时,引导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接连下降,有利于加大金融支持实体力度。
下一步,LPR改革也将持续完善。潘功胜表示,将持续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针对部分报价利率显著偏离实际最优惠客户利率的问题,着重提高LPR报价质量,更真实反映贷款市场利率水平。
进一步扎紧金融监管“藩篱”
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重点内容之一。围绕金融领域,《决定》提出,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
金融法的制定成为近期业内热议话题。专家表示,制定金融法旨在通过立法手段明确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指出,监管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一致且不留空白的监管体系,确保所有相似的金融活动均受到相同监管标准,以此避免监管套利和真空地带的形成,减少潜在风险。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强调,“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今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例如,近期,人民银行推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工具,调整优化住房信贷政策;在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方面,相关部门有序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决定》提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与此同时,《决定》也提出,“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
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院长连平认为,推动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覆盖多个层面,应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制度型开放。还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推动和引领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新兴领域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又迈出坚实一步。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简化相关管理要求,有利于增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未来吸引更多长期资本。”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已得到各国投资者认可,中国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被纳入富时罗素、彭博等全球指数并不断提高纳入比例。截至6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4.35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6%。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数据显示,人民币连续第8个月保持全球第四大最活跃货币的位置。(记者 向家莹)
转自:经济参考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