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下文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
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包括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以及合理设置税收优惠政策。
《规程》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
《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规程》完善了部门协作和风险防控措施。强调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矿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转自: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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