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酝酿“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系列新政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7-07-17





  在7月14日由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多部门正在酝酿“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系列新政,其中,国资委将研究起草央企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外交部正在建设面向公众的条约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将重点研究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则正在推动多个区域贸易规则谈判。


  挑战:“一带一路”法律风险防范任务重


  从境外业务在法律环境、市场规则、主要风险类型等方面的特点出发,创新法治工作体系,海外资产无一亏损、保持盈利,这是国家电网公司“走出去”8年的成绩单,也是中央企业法治工作“保安全、稳经营、促发展”压舱石作用的一个缩影。


  数据显示,目前有近50家中央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项目,合作项目超过1600个。国资委党委委员、秘书长阎晓峰在研讨会上介绍说,国资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深入开展涉外政策法律制度研究、积极参与涉外谈判对话、大力推进央企合规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夯实法律基础。


  不过,参会的多位人士认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法律体系、商业规则、民族特征、宗教文化各不相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法律风险防范任务仍然艰巨。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孙劲表示,当前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失衡,逆全球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随着我国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针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央企的产品技术壁垒以及反垄断、反倾销、国家安全审查等加剧。而我国少数企业自身法治观念有所欠缺,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此外,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也有待完善。


  “中央企业必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为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有效应对各类问题风险和挑战。面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机遇,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法律保障能力方面,我们与一流的公司还有差距。”阎晓峰称。


  在国家电网公司法律顾问任华看来,目前央企对于走出去的风险都有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业务、投资国家等不同,法律风险也有各自的特点。电力行业的海外投资面临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境外法律风险受东道国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直接,投资领域特定性导致外国政府审批的敏感性强,而且国有企业身份带来的反垄断审批等要求趋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法律部主任杜江波认为,石油石化行业企业尤其需要高度关注投资准入法律风险、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劳工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税收法律风险、商业腐败法律风险等。


  支持:多部委健全法律服务保障体系


  面对复杂的环境和形势,“下一步国资委将与中央企业一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的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加快形成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业务规模、行业特征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阎晓峰透露,国资委还将不断完善境外投资运营管控相关法律支撑服务体系,健全境外法律风险排查处置长效机制,加快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为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筑牢法律的防火墙。


  除了制度建设,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是关键。据介绍,国资委将继续利用法治讲堂,研讨培训,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经验教育与人才培养,同时鼓励中央企业在重要的国别市场、重要的海外区域机构设置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我们将和相关部委建立‘一带一路’法治人才培养平台和司法人才库,健全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司法人才交流培训机制,与沿线国法院构建开放型的案例合作平台,实现成果共享、合作共赢。”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也表示。


  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环境,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差异较大,政府管制,裁决政策,劳动用工等法律制度各有不同。“要进一步掌握国际规则和所在国的法律,促进共商共建共享。”阎晓峰称。


  作为涉外法律事务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部门,“外交部条约法律司正在建设面向公众的条约数据库,完成之后将为企业查询我国对外缔结的条约提供方便。”孙劲称。


  王淑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集调解、诉讼、仲裁三位一体的“一带一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以此提高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方面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同时,妥善审理涉及“一带一路”案件,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快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论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法典专编。


  商务部则把开展区域经贸规则谈判,加快区域经贸规则一体化,作为“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已经有56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根据我们目前的需要,已经对这些签署的投资协定进行修改和完善,对没有签署的国家优先考虑启动。”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巡视员叶军说。


  预防:企业走出去要做好风险预判


  除政府要做好相关法律保障和服务外,企业自身也应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保持警醒,提高法律能力,防范可能遇到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多位专家在研讨会中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尽职调查和风险预判的重要性。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CEO于璐巍将企业风险防范总结为“人、财、物”三个维度,“应对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识别、规避、转移,其中识别是最基础也是最首要的,但就已有的案例来看,部分央企对风险识别做得还不够。”


  叶军建议,企业走出去之前,应当做好前期调研,全面分析东道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东道国的法治环境,有针对性的商业发展规划。同时,对后面可能发生的纠纷要进行预判,并且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


  “根据我们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国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当中应该尤其注意各个阶段不同的风险。”王淑梅也表示,在合同订立阶段要做好专业的尽职调查,充分掌握东道国政府监管和合规要求,同时认真考察签约人的资质信用,仔细审核合同的条款。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地区,慎重考虑投资决策。在纠纷解决方面,则应在涉外合同中掌握纠纷解决条款的主动权,必须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利弊深思熟虑,确保符合自身利益需求。


  “我国企业走出去,要从事务性向管理型转变,要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杜江波建议,应建立健全境外法规防范机制,健全以经济合同审查、规章制度审查和重要决策审查为主要经济法律环节的防范机制。


  多位专家还表示,一些法律方面的风险,实际上是观念没有及时转变造成的。“央企应当少一些中国惯例,多一些国际思维。”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贵生表示。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瑾则认为,央企经营海外项目时,应避免一些根据国内经验而得出的“想当然”的想法,“没有什么风险是不可能发生的,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而不是盲目觉得这不可能发生,等到危机出现时就会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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